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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25 條

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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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25 條規定,共同海損所生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不行使即消滅,起算點為理算書簽發日而非事故日。

Q · 共同海損的求償時效是多久?從哪天開始算?

依海商法第 125 條,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關鍵在於起算點是共同海損理算書(Average Adjustment)簽發之日,而非船難事故發生日。事故後到理算完成可能歷時數月至兩三年,這段期間時效尚未起跑,真正的倒數從計算確定那天才開始。

白話解讀

海上發生事故,船長為了救船救貨做出犧牲決定(例如下令拋棄部分貨物、進港避難產生額外費用),這筆損失要按比例分攤給所有利害關係人(船東、各個貨主、運費收取人),這叫共同海損。計算這筆帳需要專業的 Average Adjuster(共同海損理算師)介入,從事故發生到算出帳單可能要幾個月到兩三年。而這條法律給你的武器期限是:從「計算確定之日」起算1年。這跟一般民事債權15年的時效差了13倍。更要命的是,1年不是從船難日起算,是從帳算出來之日起算。很多船東和貨主搞不清楚這個差別,以為時效從事件發生就開始跑,等到帳算出來才發現時間還很多,結果真正的戰場是「計算確定之日」那一天才開始倒數計時。

法律定性

共同海損時效係指因共同海損分擔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算一年之消滅時效規定。其起算點為共同海損理算書簽發之日,逾期未行使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相較於民法一般債權十五年時效顯著為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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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海損時效多久?

一年。依海商法第 125 條,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不行使即消滅,遠短於民法一般債權十五年時效。

Q2計算確定之日是哪一天?

通常是共同海損理算師編製之理算書(Average Adjustment)簽發日。有當事人爭議時,可能延後至仲裁判斷或法院判決確定日。

Q3時效從船難當天開始算嗎?

不是。起算點是理算確定之日,不是事故發生日,這是實務最常見的誤解。

Q4誰要分擔共同海損?

船舶所有人、各貨主、運費收取人等全體利害關係人,依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分擔。

Q5共同海損求償怎麼進行?

確認計算確定之日、保全理算書與相關契約文件、協議分攤金額,協議不成可依海商法第 121 條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Q6時效快過了怎麼辦?

屆至前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並於催告後六個月內起訴或聲請仲裁,以依民法第 130 條中斷時效。

Q7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從哪天算?

仍自共同海損計算確定之日起算,並非自賠付被保險人之日起算。

Q8時效過了還能要回錢嗎?

對方有權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但若對方不知情而給付或和解,仍屬有效,不得以時效已過要求返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808条以下(共同海損 / 海損の精算規定)
🇰🇷 韓國상법 제5편 해상(공동해손 분담청구권)
🇨🇳 中國海商法第263條(共同海損分攤請求權時效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算)
🇩🇪 德國HGB §§ 588 ff.(Große Haverei,2013 年海商法改革)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avaries communes,原 loi n° 67-545)
🇺🇸 美國York-Antwerp Rules(general average,依運送契約並入,無單一聯邦時效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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