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25 條規定,共同海損所生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不行使即消滅,起算點為理算書簽發日而非事故日。
Q · 共同海損的求償時效是多久?從哪天開始算?
1 年,自共同海損計算確定之日起算
依海商法第 125 條,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關鍵在於起算點是共同海損理算書(Average Adjustment)簽發之日,而非船難事故發生日。事故後到理算完成可能歷時數月至兩三年,這段期間時效尚未起跑,真正的倒數從計算確定那天才開始。
海上發生事故,船長為了救船救貨做出犧牲決定(例如下令拋棄部分貨物、進港避難產生額外費用),這筆損失要按比例分攤給所有利害關係人(船東、各個貨主、運費收取人),這叫共同海損。計算這筆帳需要專業的 Average Adjuster(共同海損理算師)介入,從事故發生到算出帳單可能要幾個月到兩三年。而這條法律給你的武器期限是:從「計算確定之日」起算1年。這跟一般民事債權15年的時效差了13倍。更要命的是,1年不是從船難日起算,是從帳算出來之日起算。很多船東和貨主搞不清楚這個差別,以為時效從事件發生就開始跑,等到帳算出來才發現時間還很多,結果真正的戰場是「計算確定之日」那一天才開始倒數計時。
共同海損時效係指因共同海損分擔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算一年之消滅時效規定。其起算點為共同海損理算書簽發之日,逾期未行使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相較於民法一般債權十五年時效顯著為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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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的分攤比例由專業的 Average Adjuster(共同海損理算師)編製 Adjustment 報告,該報告書簽發之日通常就是「計算確定之日」。如果有當事人對金額提起爭議,確定日可能延後到仲裁判斷或法院判決確定。收到報告當天就要標日期、留通訊紀錄,不要等對方主動告訴你時效快到了。
海事交易節奏快、涉外關係複雜、證據容易隨船滅失,國際海商法傳統上都採短時效促使當事人盡快清算。台灣海商法這條與多數海運大國(英、日、韓)做法一致。越是跨國案件越要緊盯這一年,因為跨國訴訟光文書送達就可能耗掉三到六個月。
可以談,但對方完全有權拒絕並主張時效抗辯。如果對方不知情簽了和解協議、或主動履行了債務,這個和解和履行都仍然有效,不能事後以時效已過要求返還。時效完成不等於債權消滅,只是對方取得拒絕給付的權利,主動權完全在對方手上。
船舶航程中為求全體財產共同安全所為的故意合理犧牲或費用,由全體利害關係人按比例分擔。
通常為共同海損理算師編製之理算書簽發日;有爭議時延後至仲裁判斷或法院判決確定日。
一年,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算,遠短於民法一般債權十五年時效。
船舶所有人、各貨主、運費收取人等全體利害關係人,依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分擔。
確認計算確定之日 → 保全理算書與契約文件 → 協議分攤金額 → 協議不成依第 121 條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屆至前 3-6 個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並於催告後六個月內起訴或聲請仲裁,依民法第 130 條中斷時效。
以各被保存財產於航程終止地之實際淨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計算,由 Average Adjuster 編製理算書。
理算書、提單正本、運送契約、保險單、與對方的所有書面通訊紀錄,並書面確認計算確定之日。
共同海損一年、自理算確定日起算;民法一般債權十五年、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差距達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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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準用之。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五條移列。
前條規定,於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準用之。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五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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