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4 條
- 1.下列費用為共同海損費用: 一、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 二、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三、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 四、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 2.為替代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共同海損費用所生之其他費用,視為共同海損之費用。但替代費用不得超過原共同海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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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4條規定共同海損費用分四類:保全財產的港埠及船員工資費用、繼續航程額外費用、墊款2%報酬、應收付金額利息,並設替代費用不得超過原費用之上限。
Q · 共同海損費用到底包含哪些?船員薪水也要我分攤嗎?
依海商法第114條,共同海損費用分四類:一、為保全全體財產所生的港埠費、貨物處理費、船員工資、船舶維護燃物料費;二、事故後為繼續航程的額外費用;三、墊付現金百分之二的報酬;四、應收付金額自事故日到收付日的利息。並有替代費用原則:用較便宜方案替代者,列入金額以原費用為上限。船員工資僅限避難停留期間的「必需」部分,正常航程薪資不得分攤。
白話解讀
共同海損不是只有「被扔的貨物」才算,連船員薪水、避難港的停泊費、甚至額外付出的現金利息都可以分攤給所有受益人。這條列出四大類費用,而且全是貨主最常踩到地雷的項目。第一類:為保全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的港埠費、貨物處理費、船員工資、船舶維護所需燃料物料。意思是船為了避難開進臨時港口,停泊費、解貨重裝費、滯留期間的船員薪水,全部是共同海損費用。第二類:事故後為完成剩餘航程的額外費用。第三類最特別:為共同海損墊付現金者可以拿到 2% 報酬,這是給墊款者的「利息+手續費」。第四類:從事故發生日到實際收付日之間的利息。再加上替代費用原則:你用更便宜的方法替代原本的共同海損費用(例如租船拖走改成自航),算進去的金額上限是原本的費用。這條是分擔通知書上金額膨脹的最大來源。
法律定性
共同海損費用,指海商法第114條所列、因共同海損行為而生並得計入共同海損總額由全體利害關係人分擔的費用,包含保全財產的港埠及船員工資費用、繼續航程的額外費用、墊款百分之二報酬與應收付金額利息四類,並以替代費用不得超過原費用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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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海損費用包含哪些?▾
海商法第114條列四類:港埠與船員工資等保全費用、繼續航程額外費用、墊款2%報酬、應收付金額利息。
Q2船員薪水為什麼要貨主分攤?▾
僅限避難停留期間「必需」的額外工資屬共同海損費用,正常航程薪資由船公司自負,不得分攤。
Q3墊款2%報酬是什麼?▾
船長或船公司以自有現金墊付共同海損費用時,法律給予2%報酬作為手續費與風險補償,與利息分開計算。
Q4替代費用原則怎麼用?▾
用較便宜方案替代原共同海損費用者,得列入,但列入金額不得超過原費用,超出部分由船公司自行吸收。
Q5避難港停泊費要由誰負擔?▾
屬第一類保全全體財產所生港埠費用,由全體利害關係人按分擔價值比例分攤,不是船公司全吃。
Q6共同海損利息怎麼算?▾
依第四類,自事故發生日到實際收付日,就應收付金額計算利息,拖延付款者付的利息越多。
Q7貨主如何挑戰費用清單灌水?▾
逐項要求佐證:港埠費要港務局收據、船員薪水要薪資計算書、燃料費要加油記錄,文件不齊者拒付。
Q8共同海損分擔請求權多久消滅?▾
依海商法第125條,因共同海損所生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費用類別 | 內容 | 爭議重點 |
|---|---|---|
| 第一類 保全費用 | 港埠費、貨物處理費、避難期間船員工資、船舶維護燃物料費 | 船員工資是否限於停留期間必需部分 |
| 第二類 額外費用 | 事故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的額外支出(如另租拖船) | 是否為繼續航程所必需 |
| 第三類 墊款報酬 | 墊付現金的百分之二報酬 | 是否確為自有現金墊付 |
| 第四類 利息 | 應收付金額自事故日至收付日之利息 | 起算日與收付日認定 |
| 替代費用 | 替代第一、二類所生其他費用 | 不得超過原共同海損費用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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