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3 條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未經修繕或更換者,以該損失所造成之合理貶值。但不能超過估計之修繕或更換費用。 二、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之損害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並均包括應支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在內。受損貨物如被出售者,以出售淨值與前述所訂商業發票或裝船時地貨物淨值之差額為準。 三、運費以貨載之毀損或滅失致減少或全無者為準。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3條規定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航程終止時地實際淨值為準,分船舶、貨物、運費三款計算。
Q · 貨物或船舶被犧牲救船,能領多少補償?
依海商法第113條,補償額以航程終止時地實際淨值為準,分三款:船舶已修繕按合理修繕或材料更換費,未修繕只能按合理貶值且不得超過估計修繕費;貨物按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損害,受損貨被出售則按出售淨值與發票淨值之差額;運費按毀損滅失減少或全無計算,但須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要「付多少」,這一條告訴你能「領多少」。你的貨被船長下令扔海裡救船,或是你的船被鑿洞放水救全船,事後可以向所有受益人請求補償。但補償金額的算法藏了一個關鍵選擇:船舶「有修」和「沒修」結果差很大。實際修了,按合理的修繕費或材料更換費算。沒修,只能按「合理貶值」算,而且上限是估計修繕費。這個選擇題看起來船東可以自由決定,實際上會影響你的理賠權益。同樣邏輯用在貨物:受損貨如果被賣掉,就按「出售淨值」跟「原商業發票價格」的差額算。運費則要扣掉運送人因為貨物毀損「省下來的費用」(比如少用的燃料)。很多人拿到理賠金後才發現比預期少,原因往往就藏在這三個計算細節裡。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3條為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的計算規範,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基準,分船舶(已修繕/未修繕)、貨物(商業發票價格/出售差額)、運費(扣除減省費用)三款訂定標準,目的在還原犧牲財產的實際損失而不使其取得不當得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11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共同海損犧牲財產的補償額怎麼算,以實際淨值為準,分船舶、貨物、運費三款不同標準。
Q2船舶被犧牲後沒修,補償怎麼算?▾
按合理貶值計算,且補償上限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繕或更換費用。
Q3貨物被緊急出售,補償怎麼算?▾
按出售淨值與商業發票價格(或裝船時地淨值)的差額計算,不是退全額。
Q4運費損失也能請求共同海損補償嗎?▾
可以,按貨載毀損滅失致運費減少或全無計算,但要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的費用。
Q5補償的『實際淨值』以什麼時點為準?▾
以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的實際淨值為準。
Q6貨物沒有商業發票怎麼辦?▾
以裝船時地的價值為準,並包括應支付的運費及保險費在內。
Q7共同海損補償請求有時效嗎?▾
有。依海商法第125條,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Q8為什麼補償不給犧牲方拿全額?▾
本條設『未修繕上限為修繕費』『出售貨物補差額』等機制,防止犧牲方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不當得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計算基準 | 上限 |
|---|---|---|
| 船舶(已修繕) | 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更換費用 | 無特別上限 |
| 船舶(未修繕) | 該損失造成之合理貶值 | 不得超過估計之修繕或更換費用 |
| 貨物(一般) | 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之損害(無發票則裝船時地價值,含運費保險費) | — |
| 貨物(被出售) | 出售淨值與商業發票(或裝船時地淨值)之差額 | — |
| 運費 | 貨載毀損滅失致減少或全無之金額 | 須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