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2 條
- 1.前條各被保存財產之分擔價值,應以航程終止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財產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船舶以到達時地之價格為準。如船舶於航程中已修復者,應扣除在該航程中共同海損之犧牲額及其他非共同海損之損害額。但不得低於其實際所餘殘值。 二、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之商業發票所載價格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並均包括應支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在內。 三、運費以到付運費之應收額,扣除非共同海損費用為準。
- 2.前項各類之實際淨值,均應另加計共同海損之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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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2條規定共同海損分擔價值,以航程終止地實際淨值為準:船舶用到達時地價格、貨物用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運費用到付應收額計算。
Q · 共同海損的分擔金額是用什麼價格算的?
依海商法第112條,分擔價值以航程終止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的財產實際淨值為準:船舶用到達時地價格(航程中已修復者扣除共同海損犧牲額與其他非共同海損損害額,但不低於殘值)、貨物用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含運費保險費,無發票則用裝船時地價值)、運費用到付應收額扣除非共同海損費用,各類再加計共同海損補償額。
白話解讀
共同海損是一個古老但陌生的制度:船在海上遇險,為了救船救貨,船長下令把部分貨物扔海裡、或額外支出修繕費用,事後所有被救下來的財產(包括船、剩下的貨、運費)要「按比例分攤」被扔那些貨的損失。這條就是在告訴你:你要分擔多少錢,用的不是事故當下的價格,而是「航程終止地」的價格。這差別可能讓你的帳單翻倍。你運的黃豆從美國上船時一噸 400 美金,開航途中期貨大漲,到高雄時變一噸 800 美金。共同海損發生在航程中段,但你的分擔價值用高雄的 800 美金算。運氣好漲價,你要多付;運氣壞跌價,你少付一點。這條還埋了三個陷阱:船舶價值要扣掉途中非共同海損的損害;貨物用「商業發票」價格但要加回運費保險費;運費只算「到付」部分。實務上收到共同海損分擔通知,第一件事是核對這三個計算項是否正確。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2條為共同海損分擔價值的計算基準規範,採「航程終止地主義」:以航程終止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的財產實際淨值為計算基礎,分別就船舶(到達時地價格)、貨物(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含運保費)、運費(到付應收額扣除非共同海損費用)三類訂定計算標準,並均加計共同海損補償額,與國際約安規則(York-Antwerp Rules)Rule XVII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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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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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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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海損分擔價值怎麼算?▾
以航程終止地實際淨值為準,船舶、貨物、運費三類各有計算基準,再加計共同海損補償額。
Q2為什麼用航程終止地價格而不是事故當下價格?▾
事故當下價格難以客觀查證,航程終點有商業發票、到貨紀錄等客觀證據,且與約安規則國際接軌。
Q3貨物分擔價值用哪個價格?▾
用送交最後受貨人的商業發票價格,含應支付的運費與保險費;無發票才用裝船時地價值。
Q4船舶分擔價值要扣什麼?▾
航程中已修復者,扣除該航程共同海損犧牲額及其他非共同海損損害額,但不低於實際殘值。
Q5運費怎麼列入分擔價值?▾
只算到付運費的應收額,並扣除非共同海損費用;預付運費通常不列入。
Q6收到共同海損分擔通知書要做什麼?▾
先索取共同海損理算報告(GA Adjustment),逐項核對船舶扣除項、貨物發票價格、運費是否到付。
Q7共同海損分擔金可以爭執嗎?▾
可以。三款計算基準任一項算錯分擔金額就虛高,理算報告每一項數字都可要求提出文件質疑。
Q8共同海損分擔金保險會理賠嗎?▾
海上貨物保險多含共同海損分擔金(GA Contribution)項目,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請其出具擔保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計算基準 | 扣除項 | 加計項 |
|---|---|---|---|
| 船舶 | 到達時地之價格 | 航程中共同海損犧牲額+非共同海損損害額(不低於殘值) | 共同海損補償額 |
| 貨物 | 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無發票用裝船時地價值) | (含運費、保險費在內) | 共同海損補償額 |
| 運費 | 到付運費之應收額 | 非共同海損費用 | 共同海損補償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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