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
重點摘要共同海損依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因犧牲而獲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
Q · 共同海損的損失,被救下來的貨主要分攤多少?
按各人獲救財產價值占總額比例分攤
依海商法第 111 條,共同海損由各利害關係人,依其被保存財產價值占被保存財產總額的比例分擔。例如獲救貨物總值九千萬、你的貨占一成,共同海損總額一千萬時,你就分擔一百萬。要注意後段:因犧牲而獲得補償的財產本身,也要參與分擔,所以被犧牲者最終到手的補償會略低於損失額。
你丟了 100 萬的貨救了整船,剩下來的貨值 900 萬。那些被救下來的貨主要分攤多少?這條給你一個清晰的公式:按比例分。被保存財產的價值越高,要分攤的金額越高。特別要注意的是後半段:「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白話解釋:你的貨被丟了換來補償款,這筆補償款本身也要拿出一部分去分攤其他人的損失。為什麼?因為從制度角度看,你的貨一旦被補償,就等於被「救回來」了,既然被救回來,就和其他被救的貨站在同一條線上,一起分擔救援成本。這聽起來很繞,但這個設計確保了公平:沒有人能靠著被犧牲就完全脫離分攤責任,每個受益者(不管是貨還在還是拿到補償)都要付出相應代價。
共同海損分擔規則,指海上航程中為全體共同安全而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費用後,其損失由各被保存財產的利害關係人,依其財產價值占被保存財產總額的比例共同分擔;且因犧牲而獲補償的財產本身,亦須參與分擔,確保每個受益者都付出相應代價。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制度底層邏輯是受益者都要付出代價。你的貨雖然失去實體,但因其他貨主分攤而獲得金錢補償,等於仍在救援成果中受益,既然受益就要分擔,否則被犧牲者反而最划算。實務上這條後段的參與分擔金額差距不大,真正關鍵是總分擔金額的計算方式(海商法第112條)。
分擔基礎=所有被保存財產價值+獲補償財產價值,每人依其財產占總基礎的比例繳納。要檢查:貨物計算價值用到港價還是裝船價、船舶價值怎麼算、運費有沒有算進去、是否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海損清算報告常達上百頁,建議請海運保險公司或律師協助審閱。
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生的犧牲或費用,由全體獲益者按比例共同分擔。
以航程終止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的財產實際淨值為準(海商法第112條),是分擔比例計算的分母基礎。
共同海損是為全體安全的故意犧牲、由全體按比例分擔;單獨海損是個別財產意外受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
被犧牲而換得補償款的財產視同被救回,須回頭參與分擔,避免被犧牲者反而最划算。
個別分擔額=該人被保存財產價值÷(被保存財產總額+獲補償犧牲財產)×共同海損總額。
先核對計算基礎(貨物價值、船舶價值、運費、是否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可委由保險公司或律師審閱再付。
逐項檢視被保存財產價值用到港價或裝船價、運費有無列入、版本規則是否正確,海損報告建議專業審閱。
有,依海商法第125條,自共同海損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共同海損全體按比例分擔,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兩者分攤主體完全不同。
要。運費收受人是利害關係人,運費應收額列入分擔基礎,常是清算疏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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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海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移列。 二、現行條文對於共同海損損失分擔義務採列舉式,本次修正則參照約安規則RuleB‧特採概括式,俾免文字與以下各條之牴觸,尤其不再採運費半額制,係為配合國際通行實務。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海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移列。 二、現行條文對於共同海損損失分擔義務採列舉式,本次修正則參照約安規則RuleB‧特採概括式,俾免文字與以下各條之牴觸,尤其不再採運費半額制,係為配合國際通行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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