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0 條
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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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共同海損指船舶航程中為求共同危險下全體財產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的犧牲與費用,由全體獲救財產按比例分攤。
Q · 船遇險時被丟下海救船的貨,誰要賠?
依海商法第110條,只要符合「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及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犧牲或費用」四個要件,被犧牲的財產損失即屬共同海損,由船舶、貨物、運費等全體獲救財產的利害關係人按比例分攤。被丟貨的貨主不必獨自承擔,可向其他獲救方請求分攤;反之,單純海難(船自己沉、自己撞)造成的損失屬單獨海損,各自負責。
白話解讀
海上有一條比多數國家還古老的規則,它的邏輯簡單得有點不公平:我為救大家丟掉的東西,大家一起賠我。這叫共同海損,源自二千多年前的羅德島法,現代各國幾乎都承認。典型情境:船在暴風中失去動力,為了救整艘船(船+貨+運費+人命),船長下令拋棄部分貨物減輕重量。被丟下海的貨主慘嗎?不慘,因為其他活下來的貨主、船東、運費收受人都要按比例分攤這筆損失。這條告訴你共同海損成立的四個要素: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的犧牲或費用。看起來抽象,但它決定了一件很現實的事:當你的網購貨櫃在海上遇險,到底是「運氣不好貨沒了」還是「大家一起付錢」,全看能不能套進這條的定義。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0條為共同海損的定義性規範,明定其成立須具備四個要件:船舶航程期間、面臨共同危險、為全體財產安全所為的故意及合理處分、以及該處分直接造成的犧牲或費用。此制度將個別財產的犧牲轉化為全體獲救財產的共同分擔義務,是海上風險共擔機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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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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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海損跟單獨海損差在哪?▾
單獨海損是只影響自己那份的損失,例如你的貨自己濕掉,各自承擔。共同海損是為救整體而犧牲的部分,全體受益者共同分攤。關鍵是故意性與為共同利益:船長主動決定犧牲某部分來救整體就是共同海損。實務上由海損清算人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認定每筆損失歸屬。
Q2我只是買家,貨櫃船宣布共同海損關我什麼事?▾
關係很大。只要你的貨在船上,你就是利害關係人,要依比例分攤。實務上船東會先收取保證金才放貨,沒保險的買家可能要先付一筆可觀費用才能領貨。跨境網購務必確認運送條件,CIF 條件下賣家有買保險義務,FOB 條件下風險是你自己的。
Q3共同海損成立要哪些條件?▾
依海商法第110條須具備四要件:在船舶航程期間、面臨共同危險、為救全體財產所為的故意及合理處分、損失由該處分直接造成,四者缺一不可。
Q4共同海損是什麼意思?▾
船舶航程中為救全體財產安全而故意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費用,這筆損失由全體獲救方按比例分攤,依海商法第110條成立,源自羅德島拋棄法。
Q5共同海損成立的四要件是什麼?▾
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及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犧牲或費用,四者缺一不可,少一個即非共同海損。
Q6什麼叫故意及合理處分?▾
為救整體而有意識、合於常理地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費用的決定,例如投棄貨物、灌艙滅火、緊急拖船,是共同海損的核心要件。
Q7General Average 是什麼?▾
General Average 即共同海損的英文,國際海運廣泛使用,分攤計算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台灣對應海商法第110條以下。
Q8收到共同海損分攤通知怎麼辦?▾
先核對四要件是否符合,再把單據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代繳保證金放貨,最後委由海損清算人計算分攤額。
Q9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怎麼算?▾
依海商法第111、112條,以各被保存財產淨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分攤,以航程終止地實際淨值為準,由清算人計算。
Q10共同海損保證金要繳多少?▾
依貨物價值與預估分攤比例計算,由船東或清算人核定;多數海運險含分擔險,可由保險公司代墊。
Q11怎麼證明損失屬於共同海損?▾
保留載貨證券、發票、運送契約、船長海事報告與航海日誌,由海損清算人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認定歸屬。
Q12共同海損 vs 單獨海損哪個能向別人請求?▾
共同海損可向全體獲救方按比例請求分攤;單獨海損是自身財產的海難損失,只能自己承擔或找自己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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