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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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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共同海損指船舶航程中為求共同危險下全體財產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的犧牲與費用,由全體獲救財產按比例分攤。

Q · 船遇險時被丟下海救船的貨,誰要賠?

符合四要件就成立共同海損,全體獲救方按比例分攤

依海商法第110條,只要符合「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及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犧牲或費用」四個要件,被犧牲的財產損失即屬共同海損,由船舶、貨物、運費等全體獲救財產的利害關係人按比例分攤。被丟貨的貨主不必獨自承擔,可向其他獲救方請求分攤;反之,單純海難(船自己沉、自己撞)造成的損失屬單獨海損,各自負責。

白話解讀

海上有一條比多數國家還古老的規則,它的邏輯簡單得有點不公平:我為救大家丟掉的東西,大家一起賠我。這叫共同海損,源自二千多年前的羅德島法,現代各國幾乎都承認。典型情境:船在暴風中失去動力,為了救整艘船(船+貨+運費+人命),船長下令拋棄部分貨物減輕重量。被丟下海的貨主慘嗎?不慘,因為其他活下來的貨主、船東、運費收受人都要按比例分攤這筆損失。這條告訴你共同海損成立的四個要素: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的犧牲或費用。看起來抽象,但它決定了一件很現實的事:當你的網購貨櫃在海上遇險,到底是「運氣不好貨沒了」還是「大家一起付錢」,全看能不能套進這條的定義。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0條為共同海損的定義性規範,明定其成立須具備四個要件:船舶航程期間、面臨共同危險、為全體財產安全所為的故意及合理處分、以及該處分直接造成的犧牲或費用。此制度將個別財產的犧牲轉化為全體獲救財產的共同分擔義務,是海上風險共擔機制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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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海損跟單獨海損差在哪?

單獨海損是只影響自己那份的損失,例如你的貨自己濕掉,各自承擔。共同海損是為救整體而犧牲的部分,全體受益者共同分攤。關鍵是故意性與為共同利益:船長主動決定犧牲某部分來救整體就是共同海損。實務上由海損清算人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認定每筆損失歸屬。

Q2我只是買家,貨櫃船宣布共同海損關我什麼事?

關係很大。只要你的貨在船上,你就是利害關係人,要依比例分攤。實務上船東會先收取保證金才放貨,沒保險的買家可能要先付一筆可觀費用才能領貨。跨境網購務必確認運送條件,CIF 條件下賣家有買保險義務,FOB 條件下風險是你自己的。

Q3共同海損成立要哪些條件?

依海商法第110條須具備四要件:在船舶航程期間、面臨共同危險、為救全體財產所為的故意及合理處分、損失由該處分直接造成,四者缺一不可。

Q4共同海損是什麼意思?

船舶航程中為救全體財產安全而故意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費用,這筆損失由全體獲救方按比例分攤,依海商法第110條成立,源自羅德島拋棄法。

Q5共同海損成立的四要件是什麼?

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及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犧牲或費用,四者缺一不可,少一個即非共同海損。

Q6什麼叫故意及合理處分?

為救整體而有意識、合於常理地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費用的決定,例如投棄貨物、灌艙滅火、緊急拖船,是共同海損的核心要件。

Q7General Average 是什麼?

General Average 即共同海損的英文,國際海運廣泛使用,分攤計算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台灣對應海商法第110條以下。

Q8收到共同海損分攤通知怎麼辦?

先核對四要件是否符合,再把單據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代繳保證金放貨,最後委由海損清算人計算分攤額。

Q9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怎麼算?

依海商法第111、112條,以各被保存財產淨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分攤,以航程終止地實際淨值為準,由清算人計算。

Q10共同海損保證金要繳多少?

依貨物價值與預估分攤比例計算,由船東或清算人核定;多數海運險含分擔險,可由保險公司代墊。

Q11怎麼證明損失屬於共同海損?

保留載貨證券、發票、運送契約、船長海事報告與航海日誌,由海損清算人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認定歸屬。

Q12共同海損 vs 單獨海損哪個能向別人請求?

共同海損可向全體獲救方按比例請求分攤;單獨海損是自身財產的海難損失,只能自己承擔或找自己的保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 第788条以下(共同海損)
韓國상법 제865조(공동해손)
中國海商法 第193条(共同海损)
德國HGB § 588 ff.(Große Haverei,2013 海商法改革後)
法國Loi n° 67-545 du 7 juillet 1967(avaries communes)
美國General Average(York-Antwerp Rules;併同 46 U.S.C. 海事架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旅客死亡時,其在船上之行李,船長應以最利於繼承人之方法處置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

(0880622 全文修正)

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條移列。   二、參照一九七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以下簡稱約安規則)Rule A及Rule C以修正。   三、原條文規定共同海損須以船長之行為為絕對要件,則第三人自不敢當機立斷,採取適當之防險措施,有違共同海損制度之本旨。參閱 Papayanni V.GamPian S.S.CO.1986 1 Com.Cas448;Ralli V.Troop 1984 157 U.S 386;Beatrice 1924 A.MC‧914;Austra-lian Coastal Ship-ping Co,V. Green 1971 10.B.456等判例,以上判例敘明共同海損重不須以船長之行為為絕對要件,摘錄自Lowndes and Rodolf "General Average and York Antwerp Rules" 10th ed. By S.J.Donaldson. C.S. Staughton and D.J. Wilson (British Shipping Laws, Vol. 7) London,Stevens & Sons,1975。   四、約安規則Rule A:Thetre is a general average act when,and only when,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incurred for the common safety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from peril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a 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共同海損定義採共同安全說,本條爰依其修正。   五、原條文之「海難中」修正為「船舶航程期間」,乃因共同海損不一定必然發生在海難中。   六、故意及合理處分(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乃指本於有意識之行為,合理的轉變財產之權利,約安規則以Inten-tionally 代替英法之"Voluntarily"以界定共同海損之必要條件,此因 Voluntarily不若 Intentionally者,後者必須係為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   七、原條文之「損害」修正為「?牲」(sacrifice)以示自願故意之涵意,亦係約安規則之用語,避色與一般之財產損害雷同。

  • 故意名詞
(0181224 制定)

旅客死亡時,其在船上之行李,船長應以最利於繼承人之方法處置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條移列。   二、參照一九七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以下簡稱約安規則)Rule A及Rule C以修正。   三、原條文規定共同海損須以船長之行為為絕對要件,則第三人自不敢當機立斷,採取適當之防險措施,有違共同海損制度之本旨。參閱 Papayanni V.GamPian S.S.CO.1986 1 Com.Cas448;Ralli V.Troop 1984 157 U.S 386;Beatrice 1924 A.MC‧914;Austra-lian Coastal Ship-ping Co,V. Green 1971 10.B.456等判例,以上判例敘明共同海損重不須以船長之行為為絕對要件,摘錄自Lowndes and Rodolf "General Average and York Antwerp Rules" 10th ed. By S.J.Donaldson. C.S. Staughton and D.J. Wilson (British Shipping Laws, Vol. 7) London,Stevens & Sons,1975。   四、約安規則Rule A:Thetre is a general average act when,and only when,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incurred for the common safety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from peril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a 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共同海損定義採共同安全說,本條爰依其修正。   五、原條文之「海難中」修正為「船舶航程期間」,乃因共同海損不一定必然發生在海難中。   六、故意及合理處分(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乃指本於有意識之行為,合理的轉變財產之權利,約安規則以Inten-tionally 代替英法之"Voluntarily"以界定共同海損之必要條件,此因 Voluntarily不若 Intentionally者,後者必須係為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   七、原條文之「損害」修正為「?牲」(sacrifice)以示自願故意之涵意,亦係約安規則之用語,避色與一般之財產損害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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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10 條規定:「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