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0 條
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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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共同海損指船舶航程中為求共同危險下全體財產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的犧牲與費用,由全體獲救財產按比例分攤。
Q · 船遇險時被丟下海救船的貨,誰要賠?
依海商法第110條,只要符合「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及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犧牲或費用」四個要件,被犧牲的財產損失即屬共同海損,由船舶、貨物、運費等全體獲救財產的利害關係人按比例分攤。被丟貨的貨主不必獨自承擔,可向其他獲救方請求分攤;反之,單純海難(船自己沉、自己撞)造成的損失屬單獨海損,各自負責。
白話解讀
海上有一條比多數國家還古老的規則,它的邏輯簡單得有點不公平:我為救大家丟掉的東西,大家一起賠我。這叫共同海損,源自二千多年前的羅德島法,現代各國幾乎都承認。典型情境:船在暴風中失去動力,為了救整艘船(船+貨+運費+人命),船長下令拋棄部分貨物減輕重量。被丟下海的貨主慘嗎?不慘,因為其他活下來的貨主、船東、運費收受人都要按比例分攤這筆損失。這條告訴你共同海損成立的四個要素: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的犧牲或費用。看起來抽象,但它決定了一件很現實的事:當你的網購貨櫃在海上遇險,到底是「運氣不好貨沒了」還是「大家一起付錢」,全看能不能套進這條的定義。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0條為共同海損的定義性規範,明定其成立須具備四個要件:船舶航程期間、面臨共同危險、為全體財產安全所為的故意及合理處分、以及該處分直接造成的犧牲或費用。此制度將個別財產的犧牲轉化為全體獲救財產的共同分擔義務,是海上風險共擔機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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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海損是什麼意思?▾
船舶航程中為救全體財產安全而故意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費用,這筆損失由全體獲救方按比例分攤,依海商法第110條成立。
Q2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差在哪?▾
共同海損是為救整體而故意處分造成的損失,全體分攤;單獨海損是各自財產自身的海難損失,各自承擔。
Q3共同海損成立要哪些條件?▾
四要件:航程期間、共同危險、故意及合理處分、直接造成犧牲或費用,缺一不可。
Q4我是網購買家,貨櫃船宣布共同海損關我什麼事?▾
你的貨在船上你就是利害關係人,須按比例分攤,船東常要求繳保證金才放貨。
Q5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怎麼算?▾
依海商法第111條,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分攤,實務由海損清算人計算。
Q6共同海損的請求權多久會消滅?▾
依海商法第125條,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不行使即消滅。
Q7沒買保險也要分攤共同海損嗎?▾
要。共同海損是先於保險的法律制度,符合要件分攤義務就存在,保險只是代墊。
Q8丟到海裡的貨被撈回來還要分攤嗎?▾
視情況,海商法第116條對未依航運習慣裝載而投棄又經撈救者另有分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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