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09 條
- 1.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 2.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 3.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舶名稱及船籍港並開來及開往之處所,通知於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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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9 條規定船舶碰撞後,各船船長在不危害己船安全範圍內,須盡力救助他船人員、停留現場並交換船舶名稱與船籍港資訊。
Q · 撞船後可以直接開走嗎?
依海商法第 109 條,船舶碰撞後船長有三項義務:第一,在不甚危害己船海員或旅客的範圍內盡力救助他船人員;第二,除不可抗力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事故現場;第三,應於可能範圍內將船舶名稱、船籍港及開來開往處所通知他船。三項義務不因碰撞責任歸屬而免除,逃離現場若致對方人員傷亡,另可能構成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
白話解讀
兩艘船在夜裡對撞的那一刻,接下來十分鐘你做什麼,決定了你之後是船長還是被告。這條給船長三個不可迴避的義務:救對方的人、留在現場、交換資訊。看起來很合理,但實務上很多船長第一反應是「快跑,先離開現場再說」,因為他們怕承擔責任。這條的存在就是堵住這條逃路。而且,這不只是民事責任問題,如果對方有人員傷亡而你又逃離現場,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可能直接找上你。海上肇事逃逸比陸地上更嚴重:海上沒有路人、沒有監視器、沒有其他人能救,你一走人家就只能等死。法律用這條表明:你的船會漂走,你的法律責任不會。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09 條規定船舶碰撞後各船船長的法定救助與在場義務,內容包含三項:對他船人員盡力救助、停留於事故現場、交換船舶名稱與船籍港等識別資訊。此義務以不甚危害己船海員旅客為界線,並設有不可抗力例外,目的在於避免海上肇事逃逸造成可救援而未獲救援的傷亡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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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撞船後可以直接開走嗎?▾
不行。海商法 109 條要求碰撞後須在不危害己船安全範圍內救助對方、停留現場並交換船舶資訊,三項缺一不可。
Q2海上肇事逃逸會被判刑嗎?▾
可能。若對方有人員傷亡而船長明知卻逃離,除民事賠償外可能構成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刑度更高。
Q3我這方完全沒過失也要留下嗎?▾
要。本條義務不論碰撞責任歸屬,只要發生碰撞就觸發;無過失一方留下並完整紀錄,反而是日後主張無責的最強證據。
Q4什麼情況可以不救助直接離開?▾
只有在繼續停留會實質危害己船海員或旅客,或有不可抗力情形時才能離開,且實務上要求盡量先完成通報再移動,「我怕麻煩」不算。
Q5只通報海巡算不算盡到義務?▾
不算。本條要求救助、停留、交換資訊三件事,只通報不救人不符第一項,海巡到場前的空窗期若有人喪命刑責仍可能成立。
Q6碰撞後要記錄哪些資訊?▾
碰撞時間、位置、對方船名、船籍港、航向、開來開往處所,並啟動航行資料記錄器(VDR)保存操船紀錄。
Q7船舶碰撞求償有時效嗎?▾
有。海商法第 99 條規定船舶碰撞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自碰撞時起算。
Q8海商法 109 跟船員法救助義務差在哪?▾
海商法 109 規範民事層面的碰撞後義務,船員法第 73 條規範行政懲戒與適任證書,刑事責任則在刑法,同一逃逸行為可能三法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義務 | 條文項次 | 觸發條件 | 免除要件 |
|---|---|---|---|
| 救助義務 | 第一項 | 船舶碰撞後 | 繼續救助甚危害己船海員或旅客 |
| 停留義務 | 第二項 | 發生碰撞災難 | 不可抗力,或已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 |
| 通知義務 | 第三項 | 船舶碰撞後 | 超出可能範圍(如通訊全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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