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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08 條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者,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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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8 條規定,船方以正當理由拒絕救助後,救助方仍強行施救者,喪失救助報酬請求權。

Q · 海上有人衝來「救援」,我可以拒絕嗎?拒絕後對方還能收費嗎?

依海商法第 108 條,船方若以正當理由拒絕救助(例如自己能處理、對方技術不足、既有救援進行中),救助方仍強行施救者,喪失救助報酬請求權。關鍵在「正當理由」與「拒絕意思的表達紀錄」,建議透過通訊設備明確記錄拒絕時間與理由作為日後抗辯依據。

白話解讀

為什麼有人會拒絕海上救助?想不通這個問題,就看不懂這條為什麼要存在。在陸地上,看到有人危難伸出援手是美德,但在海上,「救助」這件事牽涉到金錢和船舶控制權。一艘大型貨輪遇到輕微故障,船長評估自己能處理,這時旁邊一艘救難船衝過來硬要「救援」,事後開出天價救助費。沒有這條,船長只能摸摸鼻子付錢;有了這條,你的「不要」就是真的「不要」。法律在這裡保護的不是怕麻煩的船長,而是一個更根本的原則:專業判斷自由。船長最了解自己的船,如果他評估拒絕救助是對的,外部救難者不能靠著「我比較懂」來強行介入,然後把帳單寄給他。這條是海商法裡少數直接談「說不的權利」的條文。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08 條為海難救助制度中的拒絕權條款,規定被救方以正當理由表達拒絕後,救助方仍強行施救者,不得請求救助報酬。其精神與民法無因管理「不得違反本人明示意思」一致,將陸地原則延伸至海上救助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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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108條是什麼?

規範被救方拒絕權,正當理由拒絕後仍強行施救者不得請求報酬。

Q2什麼是正當理由拒絕施救?

船長基於合理評估的拒絕,如可自行處理、對方技術不足、條件不合理或既有救援進行中。

Q3怎麼證明我有拒絕過?

透過衛星電話、無線電、信號等通訊紀錄保留拒絕時間與理由。

Q4強行救助者真的一毛都拿不到嗎?

本條使其喪失報酬請求權,但若挽救公共利益(如防止油污)法院可能例外酌處。

Q5海商法108跟民法無因管理有什麼關係?

兩者精神一致,皆禁止違反本人意思的幫忙轉為請款依據。

Q6被救方昏迷無法表達拒絕怎麼辦?

對方喪失判斷能力時,救助仍可主張報酬,不適用本條拒絕規定。

Q7拒絕一定要書面嗎?

不必,當場以通訊、信號等合理方式表達拒絕意思並有正當理由即成立。

Q8強行救助造成損害可以反過來求償嗎?

可以,違反正當拒絕的強制施救若造成船體額外損害,被救方得依侵權或無因管理求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1989年海難救助条約 第19条(救助の禁止)/ 商法 海難救助規定
🇰🇷 韓國1989 국제구조협약 제19조 / 상법 해난구조 규정
🇨🇳 中國海商法 第186条(明确合理拒绝仍救助者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 德國Internationales Übereinkommen über Bergung 1989, Art. 19 / HGB §§ 574 ff.
🇫🇷 法國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 1989 sur l'assistance, art. 19 / 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132-1 et s.
🇺🇸 美國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Art. 19 / maritime salvage common law(自願性與接受要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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