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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11 條(應附送之文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 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2.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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