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登記法第11條,申請船舶登記時應附送申請書、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曾經登記者的登記證書、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的證明文件、以及登記義務人的權利登記證明文件。另外,證明登記原因文件如果是有執行力的判決時,則無須提出前述的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 其中,船舶登記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允許當證明登記原因文件為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述的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 舉例來說,若船主要申請登記船舶的權利變更,並提供了有執行力的法院判決作為證明登記原因文件,則在這種情況下,就無需再提供與第三人有關係的證明文件和登記義務人的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聲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聲請人簽名: 一 船舶種類名稱及其載量。 二 船籍港。 三 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四 登記之目的。 五 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 六 登記費之數額。 七 登記之官署。 八 聲請之年月日。 九 聲請人之姓名、籍貫、住所、職業、聲請人如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 有船舶經理人時,其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所。 十一 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住所、職業。
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 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聲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聲請人簽名: 一 船舶種類名稱及其載量。 二 船籍港。 三 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四 登記之目的。 五 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 六 登記費之數額。 七 登記之官署。 八 聲請之年月日。 九 聲請人之姓名、籍貫、住所、職業、聲請人如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 有船舶經理人時,其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所。 十一 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住所、職業。
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 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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