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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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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11 條
(應附送之文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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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 四、登記原因與
第三人
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登記
義務人
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
執行力
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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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登記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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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所有權登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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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註銷登記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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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登記費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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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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