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 一、船舶種類、名稱及其噸位。 二、船籍港。 三、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四、登記之目的。 五、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 六、登記費之數額。 七、登記之機關。 八、申請之年、月、日。 九、申請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申請人如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有船舶經理人時,其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
法條釋義: 船舶登記法第 12 條規定了申請書應開具的事項,包括船舶的種類、名稱、噸位等船舶基本資訊,以及登記原因、目的、登記費用等相關資訊,還有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個人資料等。 舉例說明: 這項法條所指的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可以參考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修正頒布的「繼承法令補充規定」第八十七點規定,要求申請繼承登記時提供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謄本等文件,並且不能以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代替。 參考資料: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修正頒布的「繼承法令補充規定」
登記聲請書,應由主管航政官署照定式印刷發行。
申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 一、船舶種類、名稱及其噸位。 二、船籍港。 三、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四、登記之目的。 五、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 六、登記費之數額。 七、登記之機關。 八、申請之年、月、日。 九、申請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申請人如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有船舶經理人時,其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
登記聲請書,應由主管航政官署照定式印刷發行。
申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 一、船舶種類、名稱及其噸位。 二、船籍港。 三、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四、登記之目的。 五、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 六、登記費之數額。 七、登記之機關。 八、申請之年、月、日。 九、申請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申請人如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有船舶經理人時,其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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