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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16 條(數船舶同時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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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船舶同時申請登記,其登記原因及登記目的均屬相同者,得以同一申請書申請之。

深度解讀

對於船舶登記法第16條,此條規定了數船舶同時登記之申請的程序。根據船舶登記法第16條,數船舶同時申請登記,其登記原因及登記目的均屬相同者,得以同一申請書申請之。這表示如果多艘船舶具有相同的登記原因和目的,可以透過同一份申請書來進行登記。 舉例來說,假如一家航運公司同時擁有多艘相似用途的船舶,並且希望為這些船舶進行登記,符合相同的登記原因和目的,便可以透過同一份申請書來進行登記申請。這麼做有利於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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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16 條規定:「數船舶同時申請登記,其登記原因及登記目的均屬相同者,得以同一申請書申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