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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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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15 條
(保證書之取具及申請書副本之添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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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原因本無文件,或雖有而不能提出者,應於申請書內敘明事由,取
具保
證書並添具申請書副本。
前項保證書,應敘明申請人確無假冒及原文件不能提出之實情,由二人以上之
保證人
簽名,其保證人以在同一
主管機關
管轄區域內已有船舶
所有權
登記之成年人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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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登記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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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所有權登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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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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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註銷登記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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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登記費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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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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