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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15 條(保證書之取具及申請書副本之添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原因本無文件,或雖有而不能提出者,應於申請書內敘明事由,取具保證書並添具申請書副本。
  2. 前項保證書,應敘明申請人確無假冒及原文件不能提出之實情,由二人以上之保證人簽名,其保證人以在同一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已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成年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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