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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17 條(權利證明文件滅失時之敘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滅失時,應於申請書內敘明其事由,並由登記義務人,取具保證書二份,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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