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舶登記法 第 51 條(設定租賃權登記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時,申請書內應記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間、付租時期、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記明。
  2. 因轉租而申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申請書內除前項所列事項外,並應檢具原出租人承諾字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