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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50 條(建造中船舶抵押申請書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向建造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船舶之種類。 二、計畫之長度、寬度及深度。 三、計畫之容量。 四、建造地。 五、造船者之姓名、住、居所;如造船者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之目的。 八、登記之機關。 九、申請之年、月、日。 十、申請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如係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附送造船者所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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