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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49 條(抵押權移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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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抵押權之移轉而申請登記者,如其移轉係因一部債權之讓與或代為清償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讓與或代為清償之債額。

深度解讀

抵押權移登記之申請,根據船舶登記法第 49 條的規定,若要將抵押權移轉而申請登記,必須在申請書中記載移轉的債權讓與或代為清償的金額。例如,在某案例中,原告以申請書要求被告更正他項權利登載於債務人或提供抵押物者之土地上,並在申請書中記載了讓與或代為清償之債額,而法院也依據這一規定進行裁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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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49 條規定:「因抵押權之移轉而申請登記者,如其移轉係因一部債權之讓與或代為清償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讓與或代為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