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抵押權之移轉而申請登記者,如其移轉係因一部債權之讓與或代為清償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讓與或代為清償之債額。
抵押權移登記之申請,根據船舶登記法第 49 條的規定,若要將抵押權移轉而申請登記,必須在申請書中記載移轉的債權讓與或代為清償的金額。例如,在某案例中,原告以申請書要求被告更正他項權利登載於債務人或提供抵押物者之土地上,並在申請書中記載了讓與或代為清償之債額,而法院也依據這一規定進行裁定。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聲請登記者,如設定人非為債務人時,聲請書內應記明債務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因抵押權之移轉而申請登記者,如其移轉係因一部債權之讓與或代為清償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讓與或代為清償之債額。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聲請登記者,如設定人非為債務人時,聲請書內應記明債務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因抵押權之移轉而申請登記者,如其移轉係因一部債權之讓與或代為清償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讓與或代為清償之債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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