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 49 條(抵押權移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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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抵押權移登記之申請,根據船舶登記法第 49 條的規定,若要將抵押權移轉而申請登記,必須在申請書中記載移轉的債權讓與或代為清償的金額。例如,在某案例中,原告以申請書要求被告更正他項權利登載於債務人或提供抵押物者之土地上,並在申請書中記載了讓與或代為清償之債額,而法院也依據這一規定進行裁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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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