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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48 條(數船舶共同擔保債權其登記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數船舶共同擔保債權而申請登記者,應另具共同擔保目錄,將各船舶分任擔保之部分,詳細列明,由申請人簽名。
  2. 共同擔保目錄如有數頁,每頁騎縫處均應簽名;申請人不止一人時,得由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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