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消滅時,由抵押權或租賃權權利人會同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註銷登記,並繳還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證書。但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院裁判消滅者,得僅由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申請註銷之。
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院裁判消滅時,得僅由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申請註銷登記,這表示在法院裁定下消滅抵押權或租賃權時,不需要權利人同意才能申請註銷登記。這是根據中華民國船舶登記法第 59 條的規定,並且也符合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759號判例中的相關判決。
登記權利人因登記義務人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為註銷登記之聲請時,登記權利人得聲請該船籍港之主管航政官署,酌定相當期間公告之;公告期滿後,得僅由登記權利人聲請註銷登記。
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消滅時,由抵押權或租賃權權利人會同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註銷登記,並繳還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證書。但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院裁判消滅者,得僅由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申請註銷之。
登記權利人因登記義務人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為註銷登記之聲請時,登記權利人得聲請該船籍港之主管航政官署,酌定相當期間公告之;公告期滿後,得僅由登記權利人聲請註銷登記。
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消滅時,由抵押權或租賃權權利人會同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註銷登記,並繳還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證書。但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院裁判消滅者,得僅由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申請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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