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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59 條(抵押權或租賃權消滅時之註銷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消滅時,由抵押權或租賃權權利人會同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主管機關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註銷登記,並繳還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證書。但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院裁判消滅者,得僅由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申請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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