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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60登記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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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 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二。 三、為所有權之保存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船舶價值超過二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二五計算。 四、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無定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五、取得抵押權者,每件一百元。 六、暫時、附記、變更、更正、回復及註銷之登記,每件二十元。
  2. 2.前項登記,屬於公務船舶者,免繳登記費。
  3. 3.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事項,航政主管機關得通知船舶所有人,繳納適當保證金額後,辦理所有權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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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聲請之,但利害關係人加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者。亦得聲請之。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   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二。   三、為所有權之保存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船舶價值超過二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二五計算。   四、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無定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五、取得抵押權者,每件一百元。   六、暫時、附記、變更、更正、回復及註銷之登記,每件二十元。   前項登記,屬於公務船舶者,免繳登記費。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事項,航政主管機關得通知船舶所有人,繳納適當保證金額後,辦理所有權登記。

(0191122 制定)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聲請之,但利害關係人加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者。亦得聲請之。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   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二。   三、為所有權之保存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船舶價值超過二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二五計算。   四、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無定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五、取得抵押權者,每件一百元。   六、暫時、附記、變更、更正、回復及註銷之登記,每件二十元。   前項登記,屬於公務船舶者,免繳登記費。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事項,航政主管機關得通知船舶所有人,繳納適當保證金額後,辦理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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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60 條規定:「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