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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61登記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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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2. 2.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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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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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註銷登記於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聲請人應加具第三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0191122 制定)

註銷登記於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聲請人應加具第三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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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61 條規定:「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