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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61 條(登記費(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2.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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