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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62抄錄費及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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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者,應繳納抄錄費;其申請郵寄者,並應繳納郵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抄錄費是指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時需要支付的費用,而郵費則是指申請郵寄登記簿影本或節本時需要支付的郵寄費用。根據船舶登記法第62條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支付抄錄費和郵費。 舉例來說,若有人要向海事局申請船舶的登記簿影本,則需要支付抄錄費;如果他選擇郵寄方式申請,那也需要額外支付郵費。這些費用的收取是基於船舶登記法第62條之規定。

立法沿革 4

(0191122 制定)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一圓。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0350713 修正)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六百圓。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0360915 修正)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三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六百元。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者,應繳納抄錄費;其申請郵寄者,並應繳納郵費。

(0191122 制定)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一圓。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0350713 修正)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六百圓。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0360915 修正)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三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六百元。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者,應繳納抄錄費;其申請郵寄者,並應繳納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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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62 條規定:「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者,應繳納抄錄費;其申請郵寄者,並應繳納郵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