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者,應繳納抄錄費;其申請郵寄者,並應繳納郵費。
抄錄費是指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時需要支付的費用,而郵費則是指申請郵寄登記簿影本或節本時需要支付的郵寄費用。根據船舶登記法第62條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支付抄錄費和郵費。 舉例來說,若有人要向海事局申請船舶的登記簿影本,則需要支付抄錄費;如果他選擇郵寄方式申請,那也需要額外支付郵費。這些費用的收取是基於船舶登記法第62條之規定。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一圓。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六百圓。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三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六百元。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者,應繳納抄錄費;其申請郵寄者,並應繳納郵費。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一圓。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五角。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六百圓。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圓。
聲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但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者,千分之三。 二、因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三十;但公益事業因捐助而取得者,千分之二。 三、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四。 四、為所有權之保存者,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 五、取得抵押權者,債權金額千分之二。 六、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二;存續期間無定者,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七、暫時登記,每件國幣六百元。 八、附記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九、更正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十、註銷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十一、回復註銷之登記,每件國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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