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航政官署,受理設定抵押權、租賃權,或權利變更之聲請時,除分別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明書上註明之。
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
主管航政官署,受理設定抵押權、租賃權,或權利變更之聲請時,除分別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明書上註明之。
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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