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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28 條(登記簿滅失時為回復登記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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