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前條回復登記之申請時,得僅由登記權利人檢具原登記證書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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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航政官署呈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主管航政官署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聲請,依限聲請者,仍保持其原有之登記次序。
為前條回復登記之申請時,得僅由登記權利人檢具原登記證書申請之。
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航政官署呈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主管航政官署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聲請,依限聲請者,仍保持其原有之登記次序。
為前條回復登記之申請時,得僅由登記權利人檢具原登記證書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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