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25條(附記登記之申請(二)),當船舶權利變更需要進行登記時,如果有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的情況,則申請人應提供第三人的承諾文件,連同申請書一起提交申請附記登記。 舉例:在案例中,有提到原告向被告主張船舶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根據船舶登記法第25條,如果這項變更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則應該要求原告提供第三人的承諾文件,以確保所有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登記人之姓名名稱住所或籍貫等有變更時,應取具證明文件,連同聲請書,聲請附記登記。
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登記人之姓名名稱住所或籍貫等有變更時,應取具證明文件,連同聲請書,聲請附記登記。
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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