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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22暫時登記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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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登記法第 22 條,根據法律規定,未能正式登記者可進行暫時登記的情形有三種。首先是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其次是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最後是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這些情況都可以依法進行暫時登記。 範例:根據聖文森國一九八二年海上貿易法第二十二號,船舶登記及抵押權、優先權之適用範圍,船舶登記法第 22 條中的暫時登記便是其中一個情形。

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登記員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0640523 全文修正)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0191122 制定)

登記員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0640523 全文修正)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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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22 條規定:「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