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對於船舶登記法第 22 條,根據法律規定,未能正式登記者可進行暫時登記的情形有三種。首先是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其次是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最後是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這些情況都可以依法進行暫時登記。 範例:根據聖文森國一九八二年海上貿易法第二十二號,船舶登記及抵押權、優先權之適用範圍,船舶登記法第 22 條中的暫時登記便是其中一個情形。
登記員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登記員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