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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4登記之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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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4條,船舶應經登記,否則無法對抗第三人。舉例來說,在船舶所有權移轉的情況下,非經登記的情況下,原告不能主張被告仍為船舶的所有權人,也不能要求被告支付清除廢油及打撈沈船的費用。這表示船舶的所有權移轉需要經過登記,才能對外界產生法律效力。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0640523 全文修正)

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0191122 制定)

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0640523 全文修正)

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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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4 條規定:「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