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已有抵押權之登記在前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已登記之抵押權。
抵押權登記法第45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已有抵押權之登記在前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已登記之抵押權。根據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例,船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記載的抵押權內容,包括抵押權人、債權人、擔保金額等,必須按照設定登記的內容為準,並且必須在申請書內記明已登記的抵押權。
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如共有關係因而消滅時,應註銷船舶經理人之登記。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已有抵押權之登記在前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已登記之抵押權。
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如共有關係因而消滅時,應註銷船舶經理人之登記。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已有抵押權之登記在前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已登記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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