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 45 條(已有抵押權登記在前之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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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已有抵押權之登記在前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已登記之抵押權。
深度解讀
抵押權登記法第45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已有抵押權之登記在前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已登記之抵押權。根據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例,船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記載的抵押權內容,包括抵押權人、債權人、擔保金額等,必須按照設定登記的內容為準,並且必須在申請書內記明已登記的抵押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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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