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2.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