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1項,該條例在施行後要求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形式進行,且租約的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需由出租人與承租人一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而第2項則規定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擬訂,並經行政院核定。 舉例來說,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有一筆耕地租約,出租人想要與承租人進行租約變更,則需要雙方一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變更內容。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申請登記,則可能會導致變更無效。所以根據該條例,登記的要求是確保租賃關係的合法性與保護交易第三人的權益。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第二項中省政府擬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修正為由內政部擬訂之。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第二項中省政府擬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修正為由內政部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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