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的規定,耕地租佃期間最短應為六年,如果原約定的租期超過六年則按照原約定的期限進行租賃。這意味著一旦租期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租賃關係,但如果續訂租約,新的租期也不能少於六年。 參考資料: - 法務部《第一法規》,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相關法院判例,例如司法院2013年訴字第572號判決。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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