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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0499 號
要旨
屏東縣民洪○賀君等七人申請以現耕繼承人身分繼承承租其先父洪○獅君原不定期限承租之省有土地疑義
主旨
關於屏東縣民洪○賀君等七人申請以現耕繼承人身分繼承承租其先父洪○獅君原不定期限承租之省有土地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台 (86) 內地字第八六七四四六七號函。
二 按耕地租用,除漁牧外,係指租耕他人之農地 (田地、旱地) 或雖非農地,而其租用目的係種植稻麥、甘蔗、蕃薯、茶、桑等一般農作物之土地而言。倘為林地,其使用目的又為造林者,即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一一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規定,耕地租約期間不得少於六年,此為保護承租人所訂有關最低租期之強制規定,惟其目的非在限定租賃須以六年為期,此觀同條後段規定:「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即明。至於本件屬不定期租賃抑或為定期租賃,為事實認定問題,本部未便為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