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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內字第 4895 號
要旨
第一則魚塭之租佃適用本條例第二則耕地租佃期間不及六年者,一律延長為六年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而土地法第一百○六條第三項則明定關於耕地租用之所稱耕地 (按應係耕作) ,包括漁牧。是關於魚塭之租佃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惟原約定租期不及六年者,是否一律延長至六年,尚無明文解釋,易滋疑竇,茲據內政部申請核示,特予規定:「凡耕地租約其原訂租期不及六年者,均應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一律延長為六年,在延長期間,原租約仍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