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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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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耕地等則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後,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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