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4 條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耕地等則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後,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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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4條,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的全年收穫總量標準應由各鄉(鎮、市、區)公所的耕地租佃委員會評議,然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最後報內政部備查。這意味著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的收穫量標準需經過相應的公所和政府部門的評估和確定。至於具體的評估標準和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文件才能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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