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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104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耕地租用疑義

全文內容

按耕地租用,除漁牧外,係指租耕他人之農地 (田地、旱地) 或雖非農地,而其租用目的係種植稻麥、甘蔗、蕃薯、茶、桑等一般農作物之土地而言。倘為林地,其使用目的又為造林者,即無耕地五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四十四年臺上字第六一一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規定,耕地租約期間不得少於六年,此為保護承租人所訂有關最低租期之強制規定,惟其目的非在限定租賃須以六年為期,此觀同條後段規定:「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即明。至於本件屬不定期租賃抑或為定期租賃,為事實認定問題,本部未便為之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0104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有關耕地租用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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