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7 條(租約內應訂明之事項)
地租之數額、種類、成色標準、繳付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租約內訂明;其以實物繳付需由承租人運送者,應計程給費,由出租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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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7條,租約應明確訂明地租的數額、種類、成色標準、繳付日期與地點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對於以實物形式繳付地租並需要承租人自行運送的情況,相關運輸費用應由出租人承擔。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確保租約明確列明了地租的相關詳細事項,以保證租賃雙方的權益。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修正草案說明,實物繳付地租的運輸費用應由出租人負擔,以確保租賃關係的公平性。 例如,如果某耕地租約訂明了每年需支付一定量的穀物作為地租,並且承租人需要自行將穀物運送至指定地點,那麼按照該法條的要求,運輸費用應由出租人支付。這是對租賃雙方權益的一種保護,確保承租人不需要承擔因地租運送而產生的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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