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申請過戶換約,其原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移,得准予換約
要旨
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申請過戶換約,其原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移,得准予換約
要旨
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申請過戶換約,其原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移,得准予換約
內容
一、按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確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自可准予換約續租,其所稱「同戶」應解為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為本部91年10月1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83號函釋有案。本案當事人倘最初訂約之時與承租人同一戶籍,訂約後多次遷出遷入,目前與承租人仍同一戶籍,尚與本部上開號函意旨無悖。
二、至最初訂約之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現耕人是否有年齡限制乙節,前經本部94年4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3350號函復臺東縣政府並副知貴局在案,請依該函說明三依個案事實狀況調查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