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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三七五租約耕地經出租人抵繳遺產稅,耕地所有權全筆已移轉登記為國有後,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竣租約註銷登記後,自得通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耕地三七五租約」註記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私有三七五租約耕地經出租人抵繳遺產稅,耕地所有權全筆已移轉登記為國有後,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竣租約註銷登記後,自得通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耕地三七五租約」註記

要旨

私有三七五租約耕地經出租人抵繳遺產稅,耕地所有權全筆已移轉登記為國有後,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竣租約註銷登記後,自得通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耕地三七五租約」註記

內容

按本部94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40016123號函示:「私有三七五租約耕地經出租人抵繳遺產稅,所有權已移轉為國有,該耕地應改訂公有耕地租約,鄉(鎮、市、區)公所應即通知承租人逕洽國有財產局申辦,並就原管有之私有耕地租約予以註銷登記。」準此,有關私有三七五租約耕地倘全筆移轉登記為國有,致該耕地因改訂為公有耕地租約,其租約之變更、終止或換訂等事項,係由公產管理機關依公有耕地放租相關規定辦理。至鄉(鎮、市、區)公所依上開函規定於辦竣租約註銷登記並同時通知承租人後,原土地登記簿標示部登記之「耕地三七五租約」註記,基於該公有耕地租約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行政院46年11月9日臺46內字第6115號令規定),且公有耕地租約無須於土地登記簿註記,自得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該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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