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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27 條(登記生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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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2. 2.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27條規定,水權的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如果不經過水利法的登記程序,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對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的情況,則不適用此項規定。此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水利法第27條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範例來說明這一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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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27 條規定:「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