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27 條(登記生效原則)
快速跳轉
- 1.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 2.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27條規定,水權的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如果不經過水利法的登記程序,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對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的情況,則不適用此項規定。此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水利法第27條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範例來說明這一點。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前條聲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證明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水權來源。 三、登記原因。 四、水權標的。 五、年、月、日。 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 非名詞
(0310620 制定)
前條聲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證明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水權來源。 三、登記原因。 四、水權標的。 五、年、月、日。 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