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27 條(登記生效原則)
- 1.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 2.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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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27條規定,水權的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如果不經過水利法的登記程序,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對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的情況,則不適用此項規定。此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水利法第27條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範例來說明這一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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