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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27登記生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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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2. 2.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27條規定,水權的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如果不經過水利法的登記程序,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對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的情況,則不適用此項規定。此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水利法第27條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範例來說明這一點。

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前條聲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證明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水權來源。   三、登記原因。   四、水權標的。   五、年、月、日。   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 名詞
(0310620 制定)

前條聲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證明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水權來源。   三、登記原因。   四、水權標的。   五、年、月、日。   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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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27 條規定:「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