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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27 條(登記生效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2.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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