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26 條(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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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26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這表示如果水權需要因公共事業需要而被修改或取消,相應的公共事業機構應該進行補償。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26條 舉例:如果政府因為興建新的水利設施需要撤銷某個私人已登記的水權,按照水利法第26條的規定,政府需要在撤銷水權的同時進行補償給相關的私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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