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26 條(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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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26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這表示如果水權需要因公共事業需要而被修改或取消,相應的公共事業機構應該進行補償。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26條 舉例:如果政府因為興建新的水利設施需要撤銷某個私人已登記的水權,按照水利法第26條的規定,政府需要在撤銷水權的同時進行補償給相關的私人。
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聲請之: 一、聲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由代理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酌予補償。
(0630118 修正)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立法理由將但書修正為「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310620 制定)
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聲請之: 一、聲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由代理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酌予補償。
(0630118 修正)
將但書修正為「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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