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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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規定:擔保交易須書面訂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與否決定擔保對外是否有效。
Q · 動產擔保沒去登記,擔保還算數嗎?
對債務人有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第1項,動產擔保交易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才成立,未登記時擔保僅在當事人間有效;一旦遇到不知情的買受人或其他債權人等善意第三人,未登記的擔保權不得對抗,等於對外失去效力。登記是把擔保關係公示在公開登記簿上的程序,登記後第三人即不能再主張「不知情」。
深度解讀
你做生意急需週轉,把工廠的機器設備拿去設定動產擔保向銀行借錢。機器還在你廠裡繼續運轉、繼續生產,你不用真的把機器搬走交給銀行。這就是動產擔保的魔法:抵押了但物還在你手上用。但這個魔法有兩道關卡。第一道:必須白紙黑字寫成書面契約,口頭講好不算數。第二道,這道最致命:必須去登記。沒登記的話,銀行只能對你個人主張債權,遇到「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買家或其他債權人)就破功。換句話說,你今天偷偷把這台機器賣給不知情的買家,買家可以理直氣壯說「我不知道有抵押,東西是我的」,銀行追不回來。登記就是把這個秘密寫在公開的本子上,從此沒人能再說「我不知道」。第二項還藏了一個翻轉條款:如果有人善意幫這台機器修繕加工讓它增值,那個人的修理費可以排在銀行前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擔保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留置權名詞
- 民法 第 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1 條條文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7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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