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