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動產
擔保
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
非
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
。
債權人
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
標的物
時,善意
留置權
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動產抵押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附條件買賣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信託占有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刪除) §3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