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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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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 2.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規定:擔保交易須書面訂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與否決定擔保對外是否有效。

Q · 動產擔保沒去登記,擔保還算數嗎?

對債務人有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第1項,動產擔保交易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才成立,未登記時擔保僅在當事人間有效;一旦遇到不知情的買受人或其他債權人等善意第三人,未登記的擔保權不得對抗,等於對外失去效力。登記是把擔保關係公示在公開登記簿上的程序,登記後第三人即不能再主張「不知情」。

白話解讀

你做生意急需週轉,把工廠的機器設備拿去設定動產擔保向銀行借錢。機器還在你廠裡繼續運轉、繼續生產,你不用真的把機器搬走交給銀行。這就是動產擔保的魔法:抵押了但物還在你手上用。但這個魔法有兩道關卡。第一道:必須白紙黑字寫成書面契約,口頭講好不算數。第二道,這道最致命:必須去登記。沒登記的話,銀行只能對你個人主張債權,遇到「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買家或其他債權人)就破功。換句話說,你今天偷偷把這台機器賣給不知情的買家,買家可以理直氣壯說「我不知道有抵押,東西是我的」,銀行追不回來。登記就是把這個秘密寫在公開的本子上,從此沒人能再說「我不知道」。第二項還藏了一個翻轉條款:如果有人善意幫這台機器修繕加工讓它增值,那個人的修理費可以排在銀行前面優先拿到,這是少數能擠到銀行擔保權前面的特例。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為動產擔保的成立與對抗要件規定:擔保交易須以書面契約成立,且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項另定善意留置權人就標的物因修繕、加工所增加之價值,於增值範圍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朋友想把他的車賣給我,我怎麼確認車沒被銀行設動保?

上經濟部商業司「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輸入車籍資料或車主身分證查詢,有設定會顯示債權人、擔保金額、登記期間。內行人提示:就算查不到也不能完全放心,最保險是在過戶當天列印查詢結果並請賣方簽署「無動產擔保負擔」聲明書,這是你善意的鐵證。

Q2我公司想拿機台借錢但又要繼續用,怎麼操作?

找承作動產擔保的銀行或租賃公司簽訂動產擔保交易契約,由其協助送登記,登記費按擔保金額計,比不動產抵押便宜。內行人提示:機台標的物說明寫得越具體越好(型號、序號、出廠日期、廠房位置),未來銀行取回時才不會有「不是同一台」的爭議。

Q3我幫客戶修車花了大筆零件費,客戶不付錢但銀行說車是他們的,我怎麼辦?

可主張本條第2項,先依民法第928條留置車輛,再拿出零件採購單、工資單、修繕前後車況照片或鑑價報告,證明修繕讓車輛增值多少,在增值範圍內你的順位優先於銀行。內行人提示:留置前務必確認自己「善意」,收車時例行查一下動保公示系統,這個五分鐘動作可能成為日後勝敗關鍵。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在規範什麼?

動產擔保的成立與對抗要件:須書面契約,且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項另定善意留置權增值優先。

Q5什麼是登記對抗主義?

擔保權在當事人間因書面契約成立,但要登記公示後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Q6誰算善意第三人?

交易或取得標的物時不知、也無從得知該物已設動保的人,例如不知情的中古車買家。

Q7動產擔保跟民法質權差在哪?

動保物還在債務人手上、靠登記公示;質權須交付占有、以占有為公示。

Q8動產擔保怎麼設定?

判斷擔保類型 → 訂書面契約載明標的物說明 → 向指定登記機關登記 → 屆期前展延。

Q9怎麼查一台車或機器有沒有設動保?

上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用標的物或當事人資料查詢登記狀態與期間。

Q10動保登記要花多少錢?

依擔保金額計收規費,相較不動產抵押便宜,由登記機關依公告標準收取。

Q11修繕費要怎麼證明可以優先於銀行?

提出零件採購單、工資單、修繕前後車況照片或鑑價報告,證明增值金額,在增值範圍內優先。

Q12沒登記 vs 有登記的動保差在哪?

沒登記只對債務人有效、遇善意第三人破功;有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動產擔保(本條)民法質權
生效要件書面契約成立,登記為對抗要件標的物交付即生效(占有移轉)
標的物占有仍由債務人占有使用須移轉給債權人占有
對抗第三人須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占有為公示,無須登記
適用情境需邊用邊借(機器、車輛、存貨)可交出標的物的擔保

動產擔保(本條)

生效要件
書面契約成立,登記為對抗要件
標的物占有
仍由債務人占有使用
對抗第三人
須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適用情境
需邊用邊借(機器、車輛、存貨)

民法質權

生效要件
標的物交付即生效(占有移轉)
標的物占有
須移轉給債權人占有
對抗第三人
以占有為公示,無須登記
適用情境
可交出標的物的擔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動産及び債権の譲渡の対抗要件に関する民法の特例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3条(動産譲渡登記)
韓國동산·채권 등의 담보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동산담보권의 등기 대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03条(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德國BGB §§ 929, 930(Sicherungsübereignung,占有改定讓與擔保,無登記制)
法國Code civil art. 2337-2338(gage sans dépossession,無移轉占有質權之登記對抗)
美國UCC Article 9 § 9-310, § 9-317(perfection by filing 登記公示對抗)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960614 修正)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而具有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各款要件於未受清償前得留置之;按該動產如為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債權人為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且為善意者,其所支出之費用應優先於成立在前之融資性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受償,但應以其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為限。爰參考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並為兼及擔保交易一體適用,爰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並於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960614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而具有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各款要件於未受清償前得留置之;按該動產如為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債權人為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且為善意者,其所支出之費用應優先於成立在前之融資性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受償,但應以其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為限。爰參考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並為兼及擔保交易一體適用,爰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並於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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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