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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動產擔保交易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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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規定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按動產種類分流指定,登記效力及於全國。

Q · 動產擔保要去哪個機關登記?

依法由行政院指定,按動產種類分流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實際分流為:汽車、機車找公路監理機關;一般工商業設備、機器、存貨找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縣市政府;農畜機具找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找錯機關等於沒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讀

這條乍看只是一句話:登記機關由行政院決定。但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搞清楚的事實,動產擔保的登記不是你想找哪個機關都行,它是分類分區的。汽車去公路監理機關,農畜機具去地方農業主管機關,一般工商業設備去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縣市政府。找錯了機關等於沒登記。舊法版本還規定「有效區域」,結果造成一個荒謬的局面:在台北登記的動產擔保到了高雄好像就不太算數。民國96年修法把這個荒謬條款砍掉,現在動產擔保一經登記效力及於全國,不管你在台灣哪個角落主張權利都有效。這是行政程序的小修正,但對債權人的實質保障是大躍進。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為授權性規範,將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機關之指定權限授予行政院。行政院據此按動產屬性分流指定不同專業機關辦理登記,並自民國 96 年修法後確立登記效力及於全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設備要做動保登記應該去哪個機關?

看設備類型。一般工商業生財設備、機器、商品庫存找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縣市政府建設局(商業科);汽車、機車、營業用大型車找各地公路監理機關;農畜機具找地方農業主管機關。

Q2舊法時代的「有效區域」現在還有影響嗎?

民國96年6月修法後完全沒有了。現在動產擔保一經登記,效力及於中華民國全國,不論在哪裡登記、查詢、主張權利效力都一樣。

Q3動產擔保要去哪裡登記?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由行政院指定,按動產種類分流:汽車找監理機關、工商設備找經濟部商業司、農機找農業主管機關。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將動產擔保登記機關的指定權授予行政院,行政院再按動產屬性分流指定專責機關。

Q5什麼是登記機關分流?

不同類型動產由不同專業機關登記:監理體系管車輛、商業體系管工商設備、農政體系管農機。

Q6動產擔保登記效力及於全國是什麼意思?

民國 96 年修法後,登記一經完成,效力遍及全國,不再有跨縣市不算數的問題。

Q7動產擔保登記怎麼辦?

先確認動產類型 → 對應登記機關 → 備齊書面契約 → 向該機關申請登記。

Q8怎麼查某台機具有沒有動保設定?

汽車上監理服務網、工商設備上經濟部商業司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搞錯系統查不到。

Q9工廠設備要找哪個機關登記?

一般工商業生財設備、機器、存貨找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縣市政府建設局商業科。

Q10登記要不要收費?

要,依第 11 條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應收規費,標準另定。

Q11動產擔保登記 vs 不動產登記差在哪?

不動產去地政事務所;動產擔保依第 6 條由行政院指定的專責機關按種類分流,兩套完全不同。

Q12在不同縣市登記效力有差嗎?

民國 96 年後沒差,登記效力一律及於全國;96 年前的有效區域限制已廢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動產類型登記機關查詢系統
汽車、機車、營業大型車各地公路監理機關監理服務網
一般工商業設備、機器、存貨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縣市政府經濟部商業司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
農畜機具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各地方農業主管機關

登記機關

汽車、機車、營業大型車
各地公路監理機關
一般工商業設備、機器、存貨
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縣市政府
農畜機具
地方農業主管機關

查詢系統

汽車、機車、營業大型車
監理服務網
一般工商業設備、機器、存貨
經濟部商業司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
農畜機具
各地方農業主管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動産・債権譲渡特例法に基づく動産譲渡登記(登記機関:法務局)
韓國동산·채권 등의 담보에 관한 법률에 따른 담보등기(등기소)
中國動產融資統一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統一登記)
法國Code civil art. 2338(gage sans dépossession 登記於商事法院書記處 greffe)
美國UCC § 9-501(擔保權登記 filing office 之指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及其有效區域,由行政院視動產性質分別以命令定之。

(0960614 修正)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目的在於使登記案件取得公證之效力,並未使當事人之權利發生變動,與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者不同,原條文「有效區域」之文字易被誤解為發生動產擔保交易效力之區域。   二、原條文「有效區域」之規定與法律效力應及於全國之法理顯然違背,故予刪除,使動產擔保交易一經登記,登記效力應及於全國。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就登記機關之規定,並非純以動產之性質為區分,亦有以行政區域作範圍,爰刪除「視動產性質分別」之文字。   四、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於本法施行細則已有規範,原條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及其有效區域,由行政院視動產性質分別以命令定之。

(0960614 修正)

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目的在於使登記案件取得公證之效力,並未使當事人之權利發生變動,與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者不同,原條文「有效區域」之文字易被誤解為發生動產擔保交易效力之區域。   二、原條文「有效區域」之規定與法律效力應及於全國之法理顯然違背,故予刪除,使動產擔保交易一經登記,登記效力應及於全國。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就登記機關之規定,並非純以動產之性質為區分,亦有以行政區域作範圍,爰刪除「視動產性質分別」之文字。   四、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於本法施行細則已有規範,原條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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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