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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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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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規定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按動產種類分流指定,登記效力及於全國。
Q · 動產擔保要去哪個機關登記?
依法由行政院指定,按動產種類分流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6 條,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實際分流為:汽車、機車找公路監理機關;一般工商業設備、機器、存貨找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縣市政府;農畜機具找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找錯機關等於沒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深度解讀
這條乍看只是一句話:登記機關由行政院決定。但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搞清楚的事實,動產擔保的登記不是你想找哪個機關都行,它是分類分區的。汽車去公路監理機關,農畜機具去地方農業主管機關,一般工商業設備去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縣市政府。找錯了機關等於沒登記。舊法版本還規定「有效區域」,結果造成一個荒謬的局面:在台北登記的動產擔保到了高雄好像就不太算數。民國96年修法把這個荒謬條款砍掉,現在動產擔保一經登記效力及於全國,不管你在台灣哪個角落主張權利都有效。這是行政程序的小修正,但對債權人的實質保障是大躍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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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