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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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4條,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若由代理人代申請登記,則需要申請人的委託書。 3. 登記的原因所涉及的契約或契約副本。 4. 契約當事人的證明文件。 5. 若標的物具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則需要相關文件提供。 6. 若標的物的抵押權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則需提供相關核准文件。 7. 債務人須提供切結書,表示沒有前述第7條所規定的情事。 此外,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前述各項申請文件也可以以電子文件的形式提交。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想要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他們需要填寫登記申請書,提供契約或契約副本作為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並提供契約當事人的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明等。如果標的物具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的話,也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若標的物的抵押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則需要提供核准文件。此外,債務人還需要提供切結書,確認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 以上回答資料參考了《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法規內容。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切結名詞
- 電子簽章法法規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7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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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