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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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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五、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債務人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2. 2.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4條,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若由代理人代申請登記,則需要申請人的委託書。 3. 登記的原因所涉及的契約或契約副本。 4. 契約當事人的證明文件。 5. 若標的物具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則需要相關文件提供。 6. 若標的物的抵押權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則需提供相關核准文件。 7. 債務人須提供切結書,表示沒有前述第7條所規定的情事。 此外,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前述各項申請文件也可以以電子文件的形式提交。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想要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他們需要填寫登記申請書,提供契約或契約副本作為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並提供契約當事人的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明等。如果標的物具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的話,也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若標的物的抵押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則需要提供核准文件。此外,債務人還需要提供切結書,確認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 以上回答資料參考了《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法規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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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