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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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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 二、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 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假處分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不得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 一、債務人曾經被宣告破產且尚未恢復經濟能力,或者破產程序正在進行中。這意味著在這些情況下,債務人無法進行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 二、債務人對於標的物並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這表示債務人並非完全擁有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不能進行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 三、標的物被處在假扣押或者假處分的情況下。這意味著標的物正處於一種被假借佔有或者被假借處分的狀態下,因此不能進行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根據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2857號判決,債務人若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是無法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 根據最高法院68年度臺上字第2580號判決,債務人如果對於標的物沒有完整的所有權,就不能進行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 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5142號判決,如果標的物被假扣押或者假處分,則不能進行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

  • 擔保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破產程序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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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