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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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登記申請書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登記原因 2. 登記標的物的名稱、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所在地,以及領有執照者的執照號碼 3. 登記機關 4. 申請日期 5. 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業統一編號/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址或營業所 6. 如果是代理人申請,還要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7. 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8. 其他應該記明的事項 根據這個法規,當事人可以根據契約約定來登記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等一般性說明。 參考資料: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標的物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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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