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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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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原因。 二、登記標的物之名稱及其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所在地、領有執照者其執照號碼。 三、登記機關。 四、申請之年月日。 五、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 六、由代理人申請時,並記其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七、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 八、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2. 2.前項第二款事項,經當事人以契約約定者,得以登記標的物之名稱、數量、所在地等足以特定該標的物之一般性說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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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登記申請書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登記原因 2. 登記標的物的名稱、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所在地,以及領有執照者的執照號碼 3. 登記機關 4. 申請日期 5. 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業統一編號/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址或營業所 6. 如果是代理人申請,還要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7. 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8. 其他應該記明的事項 根據這個法規,當事人可以根據契約約定來登記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等一般性說明。 參考資料: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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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原因。 二、登記標的物之名稱及其型式、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