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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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收件簿。 三、登記簿。 四、登記索引簿。 五、其他書表簿冊。
- 2.前項各種書表簿冊,由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印製,並得以電腦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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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登記機關需要準備以下的登記書表簿冊: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收件簿 3. 登記簿 4. 登記索引簿 5. 其他書表簿冊 這些書表簿冊的格式由登記機關自行規定,也可以使用電腦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台灣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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