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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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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收件簿。 三、登記簿。 四、登記索引簿。 五、其他書表簿冊。
  2. 2.前項各種書表簿冊,由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印製,並得以電腦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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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登記機關需要準備以下的登記書表簿冊: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收件簿 3. 登記簿 4. 登記索引簿 5. 其他書表簿冊 這些書表簿冊的格式由登記機關自行規定,也可以使用電腦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台灣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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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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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收件簿。 三、登記簿。 四、登記索引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