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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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登記機關所備的登記簿應記載以下內容:登記契約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有效期間等。如果有變更登記,則應記載變更事項及年月日。變更登記應以附記的方式進行,完成附記後,應將原登記應變更部分塗銷之。 參考資料: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住居所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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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