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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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接受登記之申請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事項辦理完竣,並發給登記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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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登記機關在接受登記申請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事項的辦理,並發給登記證明書的正副本各一份。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當事人進行了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該在接受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的登記手續,並給予當事人兩份登記證明書,一份作為正本,另一份作為副本。這樣可以保證當事人可以在交易中展示登記證明書來證明他們的所有權或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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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