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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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登記機關在完成登記後,應依該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公開公告。公告方式可以是在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進行公告,或使用其他適當的方法進行公告。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是一個集中的資料庫,可以使用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進行檢索。 參考資料: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第八條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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