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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動產擔保交易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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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將當事人姓名、標的物、擔保債權額及契約起訖日期公開於網站,使動保公示線上可查。

Q · 動產擔保的登記資訊會公開到哪裡?

公開在政府網站,免費可查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登記機關須將契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與終止契約日期等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民國96年修法後從政府公報改為網路公開,任何人都能線上免費查詢標的物的動保狀態,但住址、身分證字號等敏感個資不在公開範圍內。

白話解讀

民國96年以前要查動保登記得到登記機關現場跑一趟或翻政府公報,又慢又麻煩,所以雖然法律規定登記簿公開但實際上很少人會去查,動保的「公示原則」幾乎是紙上談兵。修法後這條把公告方式改成網路公開,看似只是換個媒介但實際上是把動保的公示力從「理論存在」變成「真正可達」。現在你坐在家裡用手機就能查任何標的物的動保狀態,這個動作五分鐘就能完成。但這條同時設了一道隱形的圍牆:只公開「契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並不是登記簿上所有內容都上網。換句話說,當事人的住址、身分證字號這些敏感個資不會被網路上的任何人看到,這是公示原則和隱私保護的平衡點。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為動保登記之公示規範,要求登記機關將契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及終止契約日期等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使第三人得線上查詢動保狀態,同時將住址、身分證字號等敏感個資排除於公開範圍外,是公示效力與隱私保護的平衡規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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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保網路公示會公開到我的什麼資訊?

依本條規定公開的是契約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住址、身分證字號等敏感個資不會公開。內行人提示:姓名對自然人是真名而非匿名,動保登記等於把你向銀行借錢做擔保這件事,在登記有效期內留在網路上。

Q2我的動保債務還清了,網路上的資訊會自動消失嗎?

不會。動保登記不會因債務清償而自動消滅,需要債權人或債務人主動申請塗銷登記(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4條),塗銷後資訊才會從網路公示移除。內行人提示:清償債務時請債權人同步出具塗銷同意書並確認已送件,當下一次解決最省事。

Q3動產擔保登記會公開哪些資訊?

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契約訂立與終止日期等必要事項,敏感個資不公開。

Q4動保網路公示是什麼?

民國96年修法後將動保登記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的制度,使第三人可線上查詢擔保狀態。

Q5什麼叫公示原則?

擔保權須對外公開讓第三人得知,才能取得對抗效力的原則,第8條是其數位化落實。

Q6公示的『必要事項』包含哪些?

姓名或名稱、標的物、擔保債權額、契約起訖日期,不含住址與身分證字號。

Q7動保網路公示要怎麼查?

進入經濟部動產擔保登記公示系統,以標的物或當事人搜尋,約五分鐘完成並可截圖存證。

Q8怎麼讓網路上的動保資訊下架?

清償後由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塗銷登記,塗銷後公示資訊才會移除。

Q9查動保公示要多少錢?

線上查詢一般免費,申請書面證明或抄錄則依登記機關規費標準收費。

Q10怎麼證明我交易前查過動保?

查詢時截圖或列印結果存證,日後可作為已盡查詢義務的佐證。

Q11動保網路公示 vs 修法前政府公報差在哪?

公報須親自跑一趟且公開整本登記簿,網路公示全天候可查且只公開必要事項。

Q12動保公示 vs 不動產地政登記差在哪?

動保公示是動產擔保權狀態的公示,地政是不動產所有權與抵押的登記,系統與標的不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520823 制定)

登記機關應將前條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0960614 修正)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民眾欲了解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情形,仍須向登記機關查詢,刊登政府公報之實質效益不大,且為配合電子作業之普及,已無刊登政府公報之必要,爰刪除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改以公開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二、公開之內容為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僅需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之即為已足,而無庸將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均予公開。

(0520823 制定)

登記機關應將前條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0960614 修正)

一、實務上民眾欲了解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情形,仍須向登記機關查詢,刊登政府公報之實質效益不大,且為配合電子作業之普及,已無刊登政府公報之必要,爰刪除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改以公開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二、公開之內容為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僅需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之即為已足,而無庸將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均予公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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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8 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