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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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將當事人姓名、標的物、擔保債權額及契約起訖日期公開於網站,使動保公示線上可查。
Q · 動產擔保的登記資訊會公開到哪裡?
公開在政府網站,免費可查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登記機關須將契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與終止契約日期等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民國96年修法後從政府公報改為網路公開,任何人都能線上免費查詢標的物的動保狀態,但住址、身分證字號等敏感個資不在公開範圍內。
白話解讀
民國96年以前要查動保登記得到登記機關現場跑一趟或翻政府公報,又慢又麻煩,所以雖然法律規定登記簿公開但實際上很少人會去查,動保的「公示原則」幾乎是紙上談兵。修法後這條把公告方式改成網路公開,看似只是換個媒介但實際上是把動保的公示力從「理論存在」變成「真正可達」。現在你坐在家裡用手機就能查任何標的物的動保狀態,這個動作五分鐘就能完成。但這條同時設了一道隱形的圍牆:只公開「契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並不是登記簿上所有內容都上網。換句話說,當事人的住址、身分證字號這些敏感個資不會被網路上的任何人看到,這是公示原則和隱私保護的平衡點。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為動保登記之公示規範,要求登記機關將契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及終止契約日期等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使第三人得線上查詢動保狀態,同時將住址、身分證字號等敏感個資排除於公開範圍外,是公示效力與隱私保護的平衡規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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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保網路公示會公開到我的什麼資訊?
依本條規定公開的是契約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住址、身分證字號等敏感個資不會公開。內行人提示:姓名對自然人是真名而非匿名,動保登記等於把你向銀行借錢做擔保這件事,在登記有效期內留在網路上。
Q2我的動保債務還清了,網路上的資訊會自動消失嗎?
不會。動保登記不會因債務清償而自動消滅,需要債權人或債務人主動申請塗銷登記(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4條),塗銷後資訊才會從網路公示移除。內行人提示:清償債務時請債權人同步出具塗銷同意書並確認已送件,當下一次解決最省事。
Q3動產擔保登記會公開哪些資訊?
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契約訂立與終止日期等必要事項,敏感個資不公開。
Q4動保網路公示是什麼?
民國96年修法後將動保登記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的制度,使第三人可線上查詢擔保狀態。
Q5什麼叫公示原則?
擔保權須對外公開讓第三人得知,才能取得對抗效力的原則,第8條是其數位化落實。
Q6公示的『必要事項』包含哪些?
姓名或名稱、標的物、擔保債權額、契約起訖日期,不含住址與身分證字號。
Q7動保網路公示要怎麼查?
進入經濟部動產擔保登記公示系統,以標的物或當事人搜尋,約五分鐘完成並可截圖存證。
Q8怎麼讓網路上的動保資訊下架?
清償後由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塗銷登記,塗銷後公示資訊才會移除。
Q9查動保公示要多少錢?
線上查詢一般免費,申請書面證明或抄錄則依登記機關規費標準收費。
Q10怎麼證明我交易前查過動保?
查詢時截圖或列印結果存證,日後可作為已盡查詢義務的佐證。
Q11動保網路公示 vs 修法前政府公報差在哪?
公報須親自跑一趟且公開整本登記簿,網路公示全天候可查且只公開必要事項。
Q12動保公示 vs 不動產地政登記差在哪?
動保公示是動產擔保權狀態的公示,地政是不動產所有權與抵押的登記,系統與標的不同。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520823 制定)
登記機關應將前條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0960614 修正)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民眾欲了解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情形,仍須向登記機關查詢,刊登政府公報之實質效益不大,且為配合電子作業之普及,已無刊登政府公報之必要,爰刪除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改以公開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二、公開之內容為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僅需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之即為已足,而無庸將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均予公開。
- 標的物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登記機關應將前條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實務上民眾欲了解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情形,仍須向登記機關查詢,刊登政府公報之實質效益不大,且為配合電子作業之普及,已無刊登政府公報之必要,爰刪除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改以公開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二、公開之內容為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僅需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之即為已足,而無庸將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均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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