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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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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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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擔保
交易之登記,其有效期間從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自登記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內,
債權人
得申請延長期限,其效力自原登記期滿之次日開始。
前項延長期限登記,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登記機關應比照
第七條及第八條
規定辦理,並通知
債務人
,
標的物
為
第三人
所有者,應併通知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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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產抵押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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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條件買賣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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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信託占有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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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刪除)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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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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