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31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期限屆滿前未依法延期之聲請者,原登記效力於期滿日終止

全文內容

查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其有效期間從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自登記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內,債權人得聲請延長期限,其效力自原登記期滿之次日開始」。是債權人如未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為延長期限之聲請者,其原登記之效力,應解為於期滿之日終止,嗣後如契約當事人聲請為延長有效期限之登記,應認為同法第七條所生之聲請登記, 貴部所持見解,於法似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民決字第 31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期限屆滿前未依法延期之聲請者,原登記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